出以至百多書 22 - 馬殊曼-拉撒文理《新舊約全書》(馬殊曼-拉撒文理譯本)-文言文

1若人盜牛羊。或宰或賣。宜牛賠五倍。羊賠四倍。

2若賊於夜間鑽穴時被獲。打死無須償命。

3日起則宜償命矣。且賊當照贓罰足。苟無可罰。則鬻之以為賠贓。

4若果獲生畜於厥手。無論牛羊驢悉宜倍罰。

5若縱畜於田。而食人田禾。或葡萄園。宜以其己之肥美田園賠之。○

6若火焚荊棘。致延燒悍秸。或禾苗。或田野。務令放火者賠償。○

7若以財物交託厥鄰代存。物被偷於夫人之室。若捕獲賊。賊當倍罰。

8苟不獲賊。則宜拘屋主赴官。以審其曾動鄰人之物否。

9蓋諸般過失。不論牛羊驢衣服。及凡人所失之物而認為己者。宜使二人赴官。其理虧者則倍償於厥鄰。

10若人以牛羊驢或別畜交託厥鄰代守。其畜或死。或傷。或被驅去。無人見之。

11伊則誓於耶賀華前。委實未動鄰人之物。物主宜納其辭。而其亦免償也。

12若自他處被盜。其當賠與物主。

13若被噬碎。則持之作據。其被噬者不須賠矣。

14若假厥鄰之畜。或傷或死。物主不在亦宜賠之。

15若物主與之偕在。則不必賠矣。若係雇來之物。其來為受雇者也。○

16若人詭騙未經許配之女而行非禮。厥當娶之為妻。

17若女之父堅意不從。宜依閨女之奩資賠罰。○

18爾勿容妖婦生存。

19凡與畜交。必置於死。

20除耶賀華外而祭別神者定必禍滅。

21爾勿擾累客旅。亦勿侮之。蓋爾曾為旅於以至百多方也。

22爾勿苛刻寡孤。

23苟有傷害。伊等呼訢於我。我必聽之。

24吾怒盛則誅爾以刃。爾妻則為寡。子則為孤也。

25倘貸銀與附汝之吾貧民。汝勿效圖重息者。亦勿取其息。

26凡典鄰人之衣。宜於日落時還他。

27蓋其蔽體之衣獨此。非是何以寢耶。其呼求我。我必聽聞。蓋吾為施恩者也。

28爾勿詬諸官長。亦勿詛爾民牧。

29爾勿遲獻初熟之實。及初熟之酒。初生之兒獻與我。

30爾之牛羊亦然。初生之七日偕其牝母。第八日則進於子。

31爾輩將為潔人於我。又勿食田中獸噬之肉。此宜委之於犬可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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