出以至百多書 21 - 馬殊曼-拉撒文理《新舊約全書》(馬殊曼-拉撒文理譯本)-文言文

1汝宜定斯律於眾前。

2汝若購希百耳人為僕。服役六載。第七年其免贖可去矣。

3如其獨來。將亦獨出。若原有妻。其則偕妻同出。

4若厥主為之娶婦。生下兒女。婦及兒女悉屬於主。彼則獨出。

5僕若明言我愛吾主及妻孥而不願去。

6厥主則率之於官及於門於楔。又以錐鑽厥耳。伊則永遠役之矣。○

7人若鬻女為婢。厥女將如奴不能出矣。

8若主許納其婢。後弗悅之。即由之取贖。其不能自專賣之於旅客。因其謊待之矣。

9若主以婢許配己子。將宜待之如女。

10若娶別妻其衣食及夫婦之道勿失。

11若不行此三者於之。則不待贖亦可出矣。○

12凡毆人致死。定必償命。

13苟非有意害人。乃神授之於其手者。吾則示之逃生之處。

14若立心詭殺其鄰。設使匿吾祭臺。亦宜拿之抵命。

15凡毆厥父母。必置於死。

16凡拐賣人口。若被挐獲於其手。必置於死。

17凡詛咒父母。必置於死。○

18若人相鬥。或以石相擊。或以拳相毆。錯榻上未斃。

19若能復起。扶杖遍行。毆之者則免死罪矣。惟賠其所失時日工價。及治之痊愈。

20人若以杖撻死奴婢。其必受責。

21若連日不死。則免責矣。蓋他是其用價所買者也。○

22苟人相鬥。傷及妊婦。致婦小產。雖無大恙亦宜受責。且依婦之夫意罰銀。並遵官斷罰。

23若受重傷。則宜以命償命也。

24眼償眼。齒償齒。手償手。腳償腳。

25燒償燒。傷償傷。杖償杖。○

26人若擊傷其奴婢之目。為厥目宜釋之矣。

27若人擊脫厥奴婢之齒。為厥齒亦宜釋之。○

28若牛觸男女致死。該牛宜受石投。且勿吃其肉。然牛主無罪。

29若牛向以角觸人。有証厥主不畜之於內。致角殺男女。牛宜石擊。厥主亦置於死。

30倘欲罰銀。伊宜照罰以贖己命。

31或牛觸人兒女。亦依此例審斷。

32若牛觸人婢僕。當罰三十哂架嚧銀與厥主。該牛亦宜石擊。○

33若人開陷掘阱而不覆之。倘牛驢墜其中。

34陷阱之主宜照樣賠還。而死畜則為己有也。

35若牛傷他人之牛。致死。伊等宜貨其生牛。將銀均分。死牛亦然。

36倘人素知其牛觸人。乃不閑之在內。其當以牛償牛。而死者則歸己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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