算民數之書傳 35 - 馬禮遜-米憐文理《神天聖書》(神天聖書)-文言文

1且神主謂摩西于摩亞百之平地、附若耳但近耶利可、

2云諭以色耳眾子、着之由伊各住之業、給以數邑與利未輩得居住、又爾必給其利未輩各邑外以郊地也。

3伊所得住之之各邑兼郊地、必為伊之畜牲、及各獸、與凡有之物也。

5且爾必從邑外起度向東二千尺、向南二千尺、向西二千尺、向北二千尺、且其邑必在此中、而是地必與之為邑之郊也。

6又在爾所給其利未輩之各邑內、必有六邑、當逃躲之邑、爾所必特設為誤殺者、許他逃至彼處、又爾必加與是、以四十二邑。

7於是爾凡所給其利未輩之各邑、可為四十八邑、是爾必給之兼其郊地也。

8爾所給之各邑、必出以色耳眾子之住業、有多者必給多、有少者必給少、各必以己邑給利未輩、依己所嗣之業也。○

9且神主謂摩西曰、

10言以色耳眾子謂之云、爾既過若耳但、入加南之地。

11時爾必特設數邑、以與己為逃躲之邑、致殺人者可逃彼處、於誤殺人時也。

12伊必與爾為逃躲之邑、可避報仇者、致其誤殺人者不死、待他立于眾會被審之先也。

13且出爾所給之各邑、必有六邑為逃躲之用。

14于若耳但此邊、爾必給以三邑、又于加南地、爾必給以三邑、皆為逃躲之邑也。

15且此六邑、必為逃躲用與以色耳眾子、並遠客寓于爾間、致凡誤殺人者、可逃至彼處。

16但若他以鐵器擊人、致傷死之他、則當兇手、又兇手者固必死之。

17又他若拋可死人之石、而擊之致傷死人、他則當兇手、其兇手者固必死之。

18又他若以可死人之木器擊人、致死之、他則當兇手、且其兇手者固然必死之。

19其報血仇者、可殺其兇手於遇着之時、他可殺之。

20若人以恨人而推之、或伏候而拋物擊之、致死之。

21或以敵心用手打之、致死之、則擊之者固然必死之、蓋其為兇手、且其報血仇者可殺其兇手於遇着之之時。

22但他若無敵心、而忽然推、或無伏候拋物擊之、

23或用可死人之石、于不見之時、而拋之擊之致死之、但並非為他之敵、尤不想害之。

24時眾會必審別依此例、及其使死人者、與其報血仇者。

25於是眾會必救使死人者、出報血仇者之手、又眾會必附之人逃躲之邑、其所逃至者、又他必留住于其邑內、待被聖油傅之宗司祭者死時。

26但若其使人死者、或時出其所逃、至逃躲邑界之外。

27而報血仇者遇着之在逃躲邑界外、而時報血仇者、殺其使人死者、則不坐血殺之罪。

28因他應該留于逃躲邑中、待宗司祭者死時、惟宗司祭者死後、其使人死者可回其本業之地也。

29於是此各事必與爾為行審之例、至爾各代于爾凡在之住所也。

30凡殺人者、其兇手必依証見之言而死之、但一個証見人不能夠証、致死人也。○

31又為兇手之命、爾不可收贖回、其坐死罪而固然必死之。

32又爾不可為飛至逃躲邑之人收贖回、為凖之回住本業、於宗司祭者死時之先。

33於是爾不可污所住之地、蓋血係所污其地、且其地不得使淨、除在其間流血之污、乃以流其血人者之血償之。

34故此不要污爾所居之地、我亦所住也。蓋我神主者、住于以色耳眾子之間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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