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數紀畧 35 - 裨治文-克陛存文理《新約全書》和《舊約全書》(裨治文-克陛存譯本)-文言文

1耶和華在摩押平原、附於約但對耶利哥處、諭摩西曰、

2命以色列嗣以其所嗣之業予數邑於利未人、使彼居之、亦必於諸邑外以郊地予利未人。

3其邑彼必居之。郊地則為其牲畜、為其物、與其諸獸之用。

4諸邑外之郊予於利未人、四周必離城郭千尺。

5爾必於邑外量度、東向二千尺、南向二千尺、西向二千尺、北向二千尺、其邑必居於中。此必為邑外之郊地。

6爾所予利未人之諸邑、其中必以六邑為逃遁邑。爾必設之俾殺人者可逃於彼。爾於此六邑外必增四十二邑。

7爾予利未人之邑、凡四十有八。爾必兼郊地而予之。

8爾所予之諸邑必屬以色列嗣、之業、多者則多予、少者則少予、必各以其邑予利未人、循其所嗣之嗣業焉。○

9耶和華又諭摩西曰、

10告以色列嗣、謂之云、爾既濟約但入迦南地。

11必為己設數邑為逃遁邑、致殺人之人、即誤殺人者、可逃於彼。

12彼必於爾為逃遁邑、以避復仇之人、俾殺人者不致死、待見鞫於會前。

13爾所予之諸邑中、必有六邑以備逃遁。

14於約但此岸爾必予以三邑、又於迦南地爾必予以三邑、皆為逃遁邑。

15此六邑必為以色列嗣與其中之寄居者、以及賓旅、備為逃遁、使凡誤殺人者可逃於彼。

16人若以鐵器擊人致死、是誠殺人者。殺人者必見致於死。

17若以能殺人之石擊人、人或致死、是誠殺人者、殺人者必見致於死。

18若以能殺人之木器擊人、人或致死、是誠殺人者。殺人者必見致於死。

19為血復仇者、必殺殺人之人、遇之則必殺之。

20若恨其人而推之、或有意以物投之致死。

21或有仇敵之心、以手擊人致死、則擊人者、必見致於死、以其誠為殺人者也。為血復仇者遇殺人之人、則必殺之。

22若無仇敵之心、而猝然推之、或無意以物投之。

23或以能殺人之石、於不見之時、墮於人身而致死、非為其仇、亦非欲害之。

24則會必循此例、審判於殺人者、及為血復仇者之間。

25會必救殺人之人、脫於為血復仇者之手、會必使之歸其所逃之逃遁邑。彼必居此邑中、待聖膏所膏之祭司長卒。

26第殺人者若出所逃之逃遁邑境外。

27為為血復仇者遇於逃遁邑之境外、而為血復仇者殺其殺人之人、則為血復仇者不坐於罪。

28蓋殺人者當留於所逃之逃遁邑中、以待祭司長卒。至祭司長卒後。則殺人者可歸其業之地。

29此必於爾居處、及爾歷代、為審判之例。

30或有殺人之人、必循數証之言、而死、殺人者、若祇一人為証、則不得致之死。

31然殺人者必坐死罪。爾毋許之贖其命。彼必見致於死。

32又於祭司長未卒之先、有奔至逃遁邑者、爾勿容其贖以歸己業。

33若此則爾不污所居之地、蓋血能污地。其地若為其間之流人血所污、則惟以流其血者之血可潔之。

34爾毋污所將居之地、即我所居者、蓋我耶和華居於以色列嗣中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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