申命記 24 - 文理《委辦譯本》(委辦譯本)-文言文

論休妻

1人娶妻後、知妻有疵、而厭棄之、則作離書、付於其手、出之可也。

2既出之後、而他適。

3如其後夫亦不見悅、作離書付於其手而出之、或其後夫死亡。

4則其前夫既已棄之、為人所玷、不可再娶、此耶和華所惡也。爾上帝耶和華錫爾以地、不可污衊。

新婚者不必出征

5人新娶不可往戰、亦不可任以事、必歷一年、處於家中、以悅其妻。

毋以磨為質

6毋取上下磨為質、蓋人藉此以得生。

拐誘人口者殺無赦

7如以色列人掠同族、鬻之於人、視若賤役、必死毋赦、如是除惡於爾中。

論患癩

8人患癩疾、當謹遵祭司利未人之例、循我所命。

9昔出埃及時、爾上帝耶和華於途間罰米哩暗事、爾當憶念。

論貨物取質

10如貸物於同儕、毋入其家、以取其質。

11必立於外、待其攜質而出。

12如其匱乏、則勿取質留之信宿、

13日入時必反之、使衣衣而寢、後祝福於爾、則爾上帝耶和華必以為義。

毋欺傭人

14傭人貧乏、無論同族及旅於爾家者、爾毋虐取。

15屆期必給以值、日未沒時給之、蓋其貧乏、希望惟此、若其不得、恐呼籲耶和華、以罪歸爾。

治罪毋株連

16不可因子殺父、因父殺子、各任其罪以就戮。

17賓旅與孤、毋反其正、勿以嫠衣為質。

18爾之前事、當憶勿忘、爾在埃及嘗為人奴、爾上帝耶和華救爾於彼、故我諭爾行此。

宜廣行矜恤

19爾穫田所產、有遺一束、毋反以取、必留於賓旅孤寡、則爾所為、爾上帝耶和華必錫純嘏。

20-21既撲橄欖樹、毋庸復撲、摘葡萄果、毋得再摘、所遺者、必留於賓旅孤寡、

22爾之前事、當憶勿忘、爾在埃及、嘗為人奴、故我諭爾行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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