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民所當守之法、爾宣布於民。
2如購希百來僕、可事主六年、七年釋之、不索其贖、
3若僕之來、孑然一身、其去也亦如是。若與妻偕來、亦必與妻偕去。
4若主給以妻、生子女、則眷聚屬主、僕孑然而去。
僕不欲去則穿其耳留為世僕論待婢5僕愛厥主、眷戀妻子、不忍舍去、明以告主。
6則其主必攜之至士師、附門或門橛、以鑽貫耳、俾僕恆事其主。
7如人鬻女為婢、則不得釋、不與僕同。
8如主納之而不見悅、是欺之也、則可容其自贖、不可鬻於他族。
9如己為子聘、則視之如女。
10倘別有所娶、則待此女好合無間、衣食無減。
11設待之不若是、則容彼自去、毋索其贖、毋傷其財。
論故殺誤殺12擊人死者殺無赦。
13如殺人非出有意、乃上帝假手於爾、我必示爾以可避之處。
14如惡謀詭計殺人、雖逋逃於祭壇、亦執以償。
拐帶人口者殺無赦呪罵父母者殺無赦論鬥毆15擊父母者殺無赦。
16攘竊人民、或鬻之、或留之者、殺無赦。
17詛父母者殺無赦。
18彼此相爭、有為拳石所擊、命弗致傷、委頓床第、
19後起、杖而能行、則擊之者免刑、惟償其失時之值、而醫痊之。
擊斃僕婢罪分輕重論誤傷孕婦20如擊僕婢、立斃杖下者、必受刑。
21倘僕數日不死、則主不受刑、因以金購故也。
22相鬥誤擊妊婦墮胎、而無他害、則當罰金、依夫所定、折中於士師。
23如有他害、則當以命償命。
24目償目、齒償齒、手償手、足償足、
25爇償爇、痍償痍、擊償擊。
26若擊僕婢、而傷其目、必緣其傷而釋之。
27傷其齒、則必緣其傷而釋之。
論牛觸斃人28牛觸男女、致死者、必以石斃牛、不食其肉、無罪牛主。
29若牛昔嘗觸人、已告牛主、而主不禁、至殺男女、則以石斃牛、牛主償命。
30若士師令其以金贖刑、則必如數捐之。
31若觸人子女、亦循此例。
32若觸僕婢、以金十五給其主、而以石斃牛。
論不先防範致損於人33或掘阱而不覆其上、或啟井、蓋而不掩、致牛驢陷於中、
34則捐金與主以償之、已死之畜歸己。
35若牛觸他人之牛而致死、則鬻生牛、以分其金、死牛分其肉。
36若人素知其牛、喜於抵觸、而不之禁、則以生牛償人、死牛歸己。
Who We AreWhat We EelieveWhat We Do
2025 by iamachristian.org,Inc All rights reserved.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