利未記 2 - 文理《委辦譯本》(委辦譯本)-文言文

論獻禴祭或以生麪而獻

1如欲奉禮物於我耶和華、必獻麵粉、沃膏加香、

2攜至亞倫子孫、即祭司前、容其取麵、和膏一撮、及所有之香、焚於壇、以為記錄、是乃燔祭、取其馨香、以奉事我。

3既燔一撮以獻我、則禮物為至聖、其餘當歸亞倫及子孫。

或炊而獻

4如欲奉禮物、以爐炊製者、必獻和油麵餅、或抹膏薄餅、俱弗置酵。

或烙而獻

5如欲奉禮物、以鼎煎熬者、必獻和油之麵、亦弗置酵、

6剖之沃膏、是為禮物。

或煮而獻

7如欲奉禮物以釜烹煮者、必獻和油之麵、

8以所備之禮物、奉獻於我、容祭司攜至壇前、

9於禮物中、祭司必有所取、以為記錄、焚之於壇、是為燔祭、取其馨香、而奉事我。

10既燔一撮以獻我、則禮物為至聖、其餘當歸亞倫及子孫。

11獻我之禮物、皆弗置酵、凡酵與蜜、毋燔以獻。○

12以初實為禮物獻我、則可、焚於壇取馨香、則不可。

獻物均宜加鹽

13凡禮物必鹽以鹽、我所命之鹽毋庸少減、故諸禮物必以鹽調和。

獻初實為禴祭

14如欲獻初實於我、以為禮物、必取已烘之嘉穗、既擣之新穀、

15沃以膏、加以香、獻為禮物。

16祭司取所擣所沃者、及諸香品、焚而獻我、以為記錄、是為燔祭、以奉事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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