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人娶女子為妻,見她有甚麼不當的事,不喜悅她,就寫休書交在她手中,打發她離開夫家;
2婦人離開夫家以後,去嫁了別人;
3若是後夫恨惡她,寫休書交在她手中,打發她離開夫家,或是娶她為妻的後夫死了;
4那打發她離開的前夫,不可在婦人受玷污之後再娶她為妻,因為這在耶和華面前是可憎惡的;你不可使耶和華你神所賜給你為業之地陷入罪中。
22﹒關於新娶妻的人(24:5)5新娶妻的人不可從軍出征,也不可派他辦理甚麼公事,可以免役在家一年,使他所娶的妻子快活。
(4﹒關於幫助缺乏的人─續)g﹒不可拿人的磨或上磨石作抵押(24:6)6不可拿人的磨或上磨石作抵押,因為這是拿人的性命作抵押。
(5﹒關於百姓中間的管理─續)j﹒關於拐帶的典章(24:7)7若遇見人拐帶以色列人中的一個弟兄,當奴僕待他,或是賣了他;那拐帶人的必要治死。這樣,你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完全除掉。
23﹒關於痲瘋的災病(24:8~9)8在痲瘋的災病上,你們要謹慎,照祭司利未人一切所指教你們的,盡力謹守遵行;我怎樣吩咐他們,你們就怎樣謹守遵行。
9當記得你們出埃及後,在路上,耶和華你神向米利暗所行的事。
(4﹒關於幫助缺乏的人─續)h﹒關於向借貸的人拿抵押(24:10~13)10你借給鄰舍,不拘是甚麼,不可進他家拿他的抵押;
11要站在外面,等那向你借貸的人把抵押拿出來交給你。
12他若是窮人,你不可留他的抵押過夜。
13日落的時候,總要把抵押還他,使他用那件衣服蓋著睡覺,他就為你祝福;這在耶和華你神面前就是你的義了。
i﹒關於給窮乏雇工的工價(24:14~15)14困苦窮乏的雇工,無論是你的弟兄,或是在你地上、你城裏寄居的,你不可欺壓他。
15要當日給他工價,不可等到日落,(因為他窮苦,靠這工價養生,)恐怕他向耶和華呼求控告你,你就有罪了。
(5﹒關於百姓中間的管理─續)k﹒關於父與子的典章(24:16)16父親不可因兒子的緣故被處死,兒子也不可因父親的緣故被處死;各人要因自己的罪被處死。
(4﹒關於幫助缺乏的人─續)j﹒記念寄居的與孤兒寡婦的需要(24:17~22)17你不可向寄居的和孤兒屈枉公理,也不可拿寡婦的衣裳作抵押。
18要記念你在埃及作過奴僕,耶和華你的神從那裏將你救贖出來,所以我吩咐你這樣行。
19你在田間收割莊稼,若忘下一捆在田裏,不可回去拾取,要留給寄居的與孤兒寡婦;這樣,耶和華你神必在你手所辦的一切事上,賜福與你。
20你打橄欖樹,枝上餘剩的,不可再打;要留給寄居的與孤兒寡婦。
21你摘取葡萄園的葡萄,所餘剩的,不可再摘,要留給寄居的與孤兒寡婦。
22你要記念你在埃及地作過奴僕,所以我吩咐你這樣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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